办理辐射安全许可证的条件
(1)至少有1名技术人员专职负责辐射安全与环境保护管理工作;
(2)从事辐射工作的人员必须通过辐射安全和防护知识及相关法律法规的培训和考核;
(3)射线装置生产、调试场所满足防止误操作、防止工作人员和公众受到意外照射的安全要求;
(4)配备与辐射类型和辐射水平相适应的防护用品和监测仪器,包括个人剂量报警仪、辐射监测等仪器;
(5)有健全的操作规程、岗位职责、辐射防护措施、台帐管理制度、培训计划和监测方案;
(6)有辐射事故应急措施。
新增放射诊疗设备办理放射诊疗许可证需要哪些材料?
已取得《放射诊疗许可证新增放射诊疗设备:
1、放射诊疗许可变更申请表(书面及电子版);
2、《机构执业许可证(复印件)或《设置机构批准书(复印件);
3、《放射诊疗许可证副本;
4、新增放射诊疗建设项目审查、竣工验收相关资料:由各省卫生计生委认可的有资质的单位出具《建设项目放射防护预评价报告书、《建设项目放射防护控制效果评价书、或竣工验收合格证明文件;(复印件);
5、新增放射防护设备清单(书面及电子版);
6、放射诊疗设备影像质量控制检测报告和放射诊疗工作场所的放射防护检测报告原件及复印件(经核查后,原件退回,复印件保留);
7、新增放射诊疗项目相关技术人员的任职资格证书原件和放射人员复印件(经核查后,原件退回,复印件保留);
放射工作人员从业条件与培训:
第五条 放射工作人员应当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一)年满18周岁;
(二)经职业健康检查,符合放射工作人员的职业健康要求;
(三)放射防护和有关法律知识培训考核合格;医学|教育|网搜集整理
(四)遵守放射防规和规章制度,接受职业健康监护和个人剂量监测管理;
(五)持有《放射工作人员证》。
第六条 放射工作人员上岗前,放射工作单位负责向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卫生行政部门为其申请办理《放射工作人员证》。
开展放射诊疗工作的机构,向为其发放《放射诊疗许可证》的卫生行政部门申请办理《放射工作人员证》。
开展本办法第二条第二款第(三)项所列活动以及非运行、辐照加工、射线探伤和油田测井等活动的放射工作单位,向所在地省级卫生行政部门申请办理《放射工作人员证》。
其他放射工作单位办理《放射工作人员证》的规定,由所在地省级卫生行政部门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确定。
《放射工作人员证》的格式由统一制定。
以上信息由专业从事透视机性能防护检测的卓然辐射检测于2025/3/21 14:16:14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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