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为保障医护人员及公众安全,不断规范医院对涉核科室的建设标准,先后推出,《核医学放射防护要求》 GBZ 120-2020、《放射治疗放射防护要求》 GBZ 121-2020、《放射诊断放射防护要求》GBZ 130—2020、《核医学辐射防护与安全要求》 HJ1188-2021及《放射治疗辐射安全与防护要求》 HJ1198-2021。其中明确规范了医院内开展核技术时的辐射剂量限值、辐射防护及辐射监测要求。所以在应用核技术进行放射性诊断及治疗时,需要控制相应的辐射剂量,设定剂量限值,同时也要做好辐射的防护与监测,合理规范地应用核辐射,才能更好地造福于大众。
放射工作人员个人剂量监测
1、项目介绍
根据《放射工作人员职业健康管理办法》和相关标准要求,对放射工作人员进行个人剂量检测,以便了解放射工作人员年受照剂量,为职业病诊断和卫生行政部门监督检测提供技术依据。
2、服务范围
承担放射工作人员X、γ射线个人剂量检测。
3、服务流程
接受委托→签订合同→配送剂量计→佩戴剂量计→回收剂量计→检测分析→出具报告
4、报告时间
回收个人剂量计后,10个工作日内出具检测报告。
5、保密承诺
评价报告仅提供给委托方和卫生主管部门,未经委托方同意不向其他任何第三方披露,也不作为宣传材料。
6、服务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zx令,第52号,(2011)
(2)《放射诊疗管理规定》 wsb令,第46号,(2006)
(3)《放射工作人员职业健康管理办法》wsb令,第55号,(2007)
7、检测标准
(1)《电离辐射防护与辐射源安全基本标准》(GB18871-2002)
(2)《职业性外照射个人监测规范》(GBZ128-2002)
辐射安全许可证和放射诊疗许可证的区别是什么?
放射诊疗许可证及辐射安全许可证是机构如医院、口腔等单位在准备添置放射诊疗设备(如CT、DR、牙片机等)开展放射诊疗服务时,需要向卫生及环境监管部门申请办理的许可证件,只有申请到许可证才能开展放射诊疗服务。
首先,审批机关不同。负责辐射安全许可审查批准的行政机关是生态环境部门,而放射诊疗许可审查批准的行政机关是卫生健康部门。目前,按照法律和行规,辐射安全许可由生态环境部和省生态环境厅两级审查批准,同时各省按照行政审批权利下放后,已实现将辐射安全许可部分权限下放到市级生态环境局,基本形成部、省、市三级辐射安全许可审批颁发的管理。而放射诊疗许可是由项目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审批颁发,形成省、市、县三级审批颁发的管理。
其次,针对对象不同。根据上述《条例》第八条可以看到,辐射安全许可是针对所有生产、销售、使用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的单位,而放射诊疗许可只针对使用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的单位。也可以说辐射安全许可涵盖的核技术应用范围更宽,而放射诊疗许可只针对核技术应用中使用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开展放射诊断、放射和健康检查的医院或者卫生机构。
为什么要做预评价?
《放射诊疗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令第46号)第十二条规定:新建、扩建、改建放射诊疗建设项目,机构应当在建设项目施工前向相应的卫生行政部门提交职业病危害放射防护预评价报告,申请进行建设项目卫生审查。
放射卫生预评价政策要求
放射卫生预评价主要针对具有放射性危害的新建、改建、扩建、技术改造、技术引进等项目在可行性论证阶段或施工前对其辐射防护措施、辐射监测计划、辐射危害、放射防护管理等进行评价,提出合理的改进建议,使辐射防护达到优化,同时为卫生行政部门对建设项目实施职业卫生审查提供技术依据。
以上信息由专业从事辐射安全许可证的佳信检测于2025/4/2 18:57:23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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