许可证有效期为5年。有效期届满需要延续的,应在许可证有效期届满30日前向负责审批的机关提出延续申请,并提交以下有关材料:
(一)各省辐射安全许可证延续申请表2份。
(二)具有辐射环境监测资质机构当年编制的辐射监测报告2份。
(三)许可证有效期内的辐射安全防护工作总结2份。
(四)许可证正、副本原件和复印件各1份。
(五)项目验收批复文件原件和复印件各1份。
(六)辐射安全管理人员和辐射工作人员的辐射安全与防护培训证书原件和复印件2份(审验后留存复印件)。
辐射工作单位在许可证有效期内发生过辐射事故、受到过发证机关下达整改通知书,但未按照规定时间整改到位的或受到处罚等情况的,按重新申请领取许可证的程序进行。
辐射防护检测放射诊疗设备质量控制检测
1、项目介绍
根据《放射诊疗管理规定》和相关标准要求,对放射诊疗设备进行影像质量控制检测,保证设备性能达到佳状态,提高医院放射诊疗水平。
2、服务范围
承担常规X射线摄影机、DR、CR、CT、rx摄影机、胃肠机等放射诊疗设备影像质量控制检测,包括验收检测和状态检测。
3、服务流程
接受委托→签订合同→制定计划→现场检测→编写报告→质控审查→提交报告
4、报告时间
完成现场检测后,8个工作日内出具检测报告。
5、保密承诺
评价报告仅提供给委托方和卫生主管部门,未经委托方同意不向任何第三方披露,也不作为宣传材料。
6、检测标准
(1)《电离辐射防护与辐射源安全基本标准》(GB18871-2002)
(2)《yyX射线诊断放射防护要求》(GBZ130-2013)
(3)《yy常规X射线诊断设备影像质量控制检测规范》(WS76-2011)
(4)《rxX射线摄影质量控制规范》(GBZ186-2007)
(5)《X射线计算机断层摄影装置影像质量bz检测规范》(GB17589-2011)
放射工作人员上岗前须接受培训
第七条 放射工作人员上岗前应当接受放射防护和有关法律知识培训,考核合格方可参加相应的工作。培训时间不少于4天。
第八条 放射工作单位应当定期组织本单位的放射工作人员接受放射防护和有关法律知识培训。放射工作人员两次培训的时间间隔不超过2年,每次培训时间不少于2天。
第九条 放射工作单位应当建立并按照规定的期限妥善保存培训档案。培训档案应当包括每次培训的课程名称、培训时间、考试或考核成绩等资料。
第十条 放射防护及有关法律知识培训应当由符合省级卫生行政部门规定条件的单位承担,培训单位可会同放射工作单位共同制定培训计划,并按照培训计划和有关规范或标准实施和考核。
放射工作单位应当将每次培训的情况及时记录在《放射工作人员证》中。
以上信息由专业从事健康体检车放射诊疗许可证的佳信检测于2024/5/9 11:24:47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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